患绝症丈夫放心不下瘫痪爱妻以赠与房产为条件寻找照顾妻子的人
律师解读——“以房养妻”需签遗赠扶养协议
身患绝症的温州永嘉男子老余,担心自己离世后无人照顾卧床不起的妻子,便贴出告示,以赠房产、现金的承诺,寻找一个能替代他照顾妻子至其去世的人选。
日前,这则新闻在感动无数网友的同时,也引起人们的广泛质疑:老余的这个“计划”是否有法律效力?
他能否单方支配婚内财产?当房产、现金赠与对方后,如何才能保证妻子得到妥善照顾直至去世?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律师。
事件回看
老余今年59岁,妻子叶小君58岁,两人结婚36年,育有一女,女儿目前在国外生活。
叶小君患有癫痫,两人结婚后,她的病频繁发作,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这些年来,老余一直不离不弃照顾妻子。
3年前,叶小君病情加重卧床不起,生活难以自理。
去年,得知自己患癌后,老余一方面积极治疗,一方面总觉得心里有块石头没落下。“我父母不在了,女儿长期在国外,岳父岳母年岁已大,要是我死了,谁来照顾她?”
老余琢磨许久,想到自己名下有一套价值约60万元的房子,而他和妻子每月还有房屋出租费、补贴等共计2000来元,便想出了“赠房换来照顾妻子”这一办法。
于是,老余在永嘉县江北街道塘头村芦桥中祥路一公告栏上贴出了告示,大意是:想找个在自己死后能照顾其妻的人,将房产赠予此人,并给其现金2000元(每月)作为生活费用,至其(妻子)去世。
律师解读“以房养妻”可以实现
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如老余先于其妻离世,其海外女儿对叶小君要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除非叶小君女儿客观不能。
由于叶小君女儿远在海外且经济条件有限,对家中困境无能为力,要求其履行赡养扶助义务不具有现实性。当事人提出用赠予房产和“补贴”,换来照顾妻子,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应当有效。
也可考虑“以房养老”
李学辉律师认为,为切实保障病妻的权益,老余可以考虑在其离世后实施“以房养老”,即把房子交付给国家或者社会开办的养老机构出租或者使用,妻子享受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这样,既保证了房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又盘活了房产的使用价值,一举两得,从经济价值上看更为划算。
“以房养妻”愿望如何实现?
第一步确认权利
老余提出用赠与房产和“补贴”,换来照顾妻子这一想法,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的,属法律允许范畴。
老余应尽快向叶小君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认定叶小君为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读: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郭万华律师说,老余的妻子叶小君意识不清醒,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老余可作为叶小君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还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二步签订协议
如找到合适的“托妻”人选,即受赠人,老余可代妻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老余在与受赠人签订协议时最好办理公证手续,以增强协议效力。
解读: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如受赠人夺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法院可剥夺受赠人的受遗赠权。
如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生活困难、缺乏照料,法院可酌情限制遗赠财产数额。
第三步监督扶养
老余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具体要求,在协议中制定条件来约束受赠人,并将扶养的内容进行细化。
老余可在协议中明确监督执行人,确保协议今后具备可执行性。
解读:遗赠扶养协议本身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权利、义务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下,赠与人可在知道此事或应知此事后一年内,行使合同撤销的权利。
第四步协议解除
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致协议解除,有两种法律后果:
一是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义务,致协议解除,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已支付扶养费用不予补偿。
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解读:李学辉律师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通常都比较长。
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
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仍享有继承权。
文/记者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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